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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7:10:51
考察两岸关系的历史、现状和前景可见,中华民族认同是和平协议的现实基础,而法理共识是和平协议的历史定位。
要厘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共性与政府一般财政预算公共性之边界,首先需要对二者的公共性内涵予以解析。三、预算收支结构中公共性之维护和彰显预算的要义在于对政府收支的规范、控制和监督。
[12]因此,财政职能的范围本身就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虽然在应然层面,国有经济作为市场调节力量参与经济活动应集中于非竞争性领域,以弥补市场发展中的不足,但从我国国有经济的实然状况看,确实有诸多国有企业存在于竞争性领域。为此,在今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结构中,应对现行国有资本结构进行调整。而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可能创造出新的公共产品和外部经济,需要政府来生产或提供。如此一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显然不能纳入其中,只能成为与公共预算并列的预算机制。
虽然现行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安排了资本性支出,但经济建设支出中依旧存在着类似的科目。有学者曾准确地指出:构建公共财政,意味着两个基本面的重新定位,一是政府与市场的重新定位,重新划定其行为边界,政府应当从竞争领域退出,把主要精力放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19]因此,国有资本的存在领域应集中于非竞争性领域。这些都严重破坏了九二共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
政党认同是指对主张某种特定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政治体的认同。由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所以重叠共识预设底线,但不预设结果。因此,在大陆和岛内反台独人士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形成了多样化的共识,体现为党际共识和两岸之间一些独白的暗合。因此,本文拟以建构两岸关系的分析方法为先导,对和平协议的性质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推动和平协议的理论和实践。
[5]在理论模式上还存在既认同中国,又认同‘台湾和既不认同中国,又不认同‘台湾两种,但前者在实践中不存在,而后者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我们相信,对和平协议性质的确认,将有助于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
而在有关和平协议的理论体系中,和平协议是什么,即和平协议的性质尤为关键。前者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岛内泛蓝各党之间的共识等,后者则以两岸法制为典型代表。惟须详加说明的是对九二共识性质的分析,因而这里我们需要讨论九二共识中的两岸认同问题。就客观情况而言,上述三个层次的认同,在台湾的社会基础已经比较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台湾已经走入独立的死胡同。
观察台湾现状,我们认为,中华民族认同是目前各党各派最有可能形成共识的层次。国家认同体现为对一种政治意义上的统一体的认同,在两岸认同的谱系中,专指对中国或者台湾的认同。政党的组织形态是特定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物质载体,而政党的组织形态与其主张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同一政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在不同历史时期可能会有变化,不同政党所主张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又可能出现重叠,因而政党认同具有交错性和非稳定性特征。如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家园论和命运共同体论,与马英九先生主张的同属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注释】[1]吴玉山:《争辩中的两岸关系理论》,载包宗和、吴玉山:《争辩中的两岸关系理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5页。其中以2005年胡锦涛同志与连战先生会见时形成的五项共识、2008年胡锦涛同志和连战先生、萧万长先生、吴伯雄先生等人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和十六字箴言最具代表性。
[24]参见前注[7],罗尔斯书,第169页。尽管大陆和台湾的两岸法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也具有一些共性:其一,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两岸分治的现实。
由于大陆的态度相对固定,因而两岸之间形成共同认同的关键,就转变为先在台湾内部形成共同认同的问题,即先有台湾内部的共同认同,才会有两岸之间的共同认同。由于两岸关系的复杂性,两岸只能分阶段、有步骤地达成共识,在某个历史时期或某个重要议题上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反复和倒退。[11]三阶段的第二阶段是宪法共识。其二,都规定了两岸各层面交流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首先,九二共识以两岸当时都能接受的中国作为两岸达成共识的平衡点,是双方为了处理事务性问题所形成的共识。再次,九二共识所形成的稳定状态十分脆弱,在实践中也被多次破坏。
2007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除继续肯定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提法外,还首次提出中国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两岸同胞理应携手维护好、建设好我们的共同家园(家园论)、十三亿大陆同胞和两千三百万台湾同胞是血脉相连的命运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论),并将台湾问题提到了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但是,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表述,还是暗含有以大陆为主体的观念,因而此时大陆的两岸政策,仍带有政权认同的痕迹。
其二,临时协议所形成的稳定状态,将减少两岸之间的政治对峙,从而为两岸达成宪法共识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有利于两岸就关键问题进行充分协商。[2]相关批评,可参见邵宗海、苏厚宇:《两岸关系研究的理论运用》,资料来源:www3. nccu. edu. tw/~chshaw/xmu_ cor_ th.doe,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9月24日。
根据罗尔斯的论述,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第二阶段是宪法共识。(二)两岸共识之定位:三阶段理论两岸问题的和平解决,必须以两岸共识为基础。
其三,中华民族认同的感召力,在两岸认同的四个层次中是最大的,它以两岸共同的风俗、语言、血缘和历史记忆等因素为纽带,有力地将两岸人民联系起来,从而为签订和平协议奠定民意基础。当然,达到一种稳定的法理共识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其三,都为未来的两岸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等等。而政权则是以其自认为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法为基础的政治体。
(三)和平协议的定位选择:法理共识签订和平协议的目的,即两岸希望通过签订和平协议所形成的状态,是决定和平协议定位的关键。法理共识形成的是一种留有发展空间的稳定状态。
其三,九二共识为两岸达成进一步共识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也正是以九二共识为标志,两岸进入了共识-独白时期。因此,分析九二共识的定位,对于确定和平协议的定位,具有直接的启示意义。
结合前面的论述,本文认为,九二共识的性质是中国国家认同基础上的临时协议。然而,两岸认同的四个层次和两岸共识定位的三个阶段,共可以排出十二对组合。
其一,尽管政党认同在台湾仍有相当的影响力,但就总体而言,政党认同不是两岸取得共同认同的主流。其二,两党对未来都提出了双赢目标,对两岸关系的发展前景作了合理的预期。两岸认同包括政党、政权、国家和民族四个层次,而两岸共识之定位包括临时协议、法理共识和重叠共识。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一)两岸认同:四层次分析法本文所谓认同,是指主体对自己身份、角色、地位和关系的一种定位,是主体对自己从属于哪一群体的基本认知。但是,运用宪法共识定位两岸共识有两点不妥之处:其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以制宪权的运用为根据,台湾(或中华民国)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更无制宪权可言,因而使用宪法共识一词在法理上不通。
有学者更为透彻地指出,中华民国已死,只有中华民国宪法一息尚存。在学界,认同已经成为分析两岸关系比较通行的方法之一。
2008年前后发生的入联公投,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一部分台湾民众试图突破中国符号的意愿。如台湾当局在九二共识签订的同时,就提出了一国两府、一国两区等主张,并最终演变为两国论;而陈水扁执政时期,一个中国原则更是被台湾当局公开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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